由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的法規 (EU) 811/2013,之前於 2010 年發布/它是對指令 30/EU 的補充。
該法規規定了能源標籤的要求,並為以下設備提供了額外的產品信息:
但是,該法規不涵蓋此類設備:
本規定所稱便攜式取暖器,是指裝有一個或多個發熱體的取暖器,它向水基集中供暖系統供熱,以達到和保持建築物等封閉空間的內部溫度。 ,住所或房間,達到所需的水平。
自 2015 年起,以下類型的供應商必須符合本法規中所述的要求:
我們的組織在為各行各業的企業提供的眾多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研究中,還提供符合 (EU) 811/2013 法規範圍內的測試服務,其訓練有素的專家人員和先進的技術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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