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SC 16 CFR 1633 明火法測定床上用品的可燃性

產品安全測試

CPSC 16 CFR 1633 明火法測定床上用品的可燃性

EUROLAB 實驗室在 CPSC 16 CFR 1633 標準範圍內提供測試和合規服務。 CPSC 16 CFR 1633 標準是可燃性測試中普遍引用的標準,是旨在協助指定測試程序的參考指南。 第 1633 條規定了所有床上用品在投入銷售或交易之前必須滿足的可燃性要求。

CPSC 16 CFR 1633 明火法測定床上用品的可燃性

該標準的目的是通過限制床具在 XNUMX 分鐘測試期間產生的火災大小來減少與床著火相關的死亡和傷害。

當一張床發生火災後幾分鐘後發生火災。 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將火災爆發定義為房間的所有內容在輻射熱的同時被點燃,使得房間的條件變得不可分割並且以安全的方式離開房間güvenli。

在火災期間,室溫通常超過1100華氏度和1470華氏度。 這種熱量造成床火災死亡人數的三分之二左右。

本測試指南不是完整的強制性標準,而是可以與標準中規定的要求結合使用的附加工具。 測試指南僅用於提供建議和指導,並不旨在完全涵蓋測試程序,也不旨在替換或替換標準的任何部分。 如果本指南與標準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則以標準取代本測試指南。

CPSC 16 CFR 1633 中規定的測試方法通過將樣品暴露於特定的燃燒點火源並使其在通風良好、受控的環境條件下自由燃燒來測量軸承的可燃性(火災測試響應特性)。 燃燒的點火源將是雙丙烷燃燒器。 這些燃燒器在樣品的頂部和側面施加不同時間的不同流量。 在此暴露期間和之後,將通過測量火產生的能量來測量與時間相關的樣品放熱率。 放熱率應使用耗氧量熱計測量。

測試手冊還確定了用於根據標准進行測試的測試設備。 描述和插圖僅作為示例用於說明目的,而不是作為任何儀器製造商、製造商或型號的規範或建議,以符合標準。

該標準規定了所有床墊套件在銷售或交易前必須滿足的明火可燃性要求,如 §1633 中所定義。 標準中規定的測試方法(在 §1633.7 中規定)通過將樣品暴露於特定的火焰點火源並使其在受控測試區域內自由燃燒來測量床墊組樣品的可燃性。 測試區域必須是兩種配置之一,開放式熱量計(或家具熱量計)或滿足規定尺寸的測試室。

火焰點火源被指定為雙丙烷燃燒器,它在樣品上方和側面的不同時間施加不同的熱通量。 為了測量火災產生的能量,在暴露於指定的燃燒器期間和之後測量從樣品中釋放的熱隨時間變化的速率。 放熱速率通過耗氧量熱法測量。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樣品不能滿足標準要求:

  • 在 30 分鐘測試期間的任何時間,峰值熱量釋放都超過 200 千瓦 (kW)。
  • 測試前 10 分鐘的總熱量釋放超過 15 兆焦耳 (MJ)。

床墊明火測試應在能夠以可接受的準確度進行耗氧量熱法、捕獲測試期間產生的數據並根據標準中給出的說明進行校準的設施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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