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R/2016-193表面塗層材料法規》是根據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頒布的法律法規。
本法律法規適用以下定義:
SOR/2016-193介紹了以下主要創新點:
帶領
當根據符合良好實驗室實踐的方法對乾燥樣品進行測試時,鋪面材料的總鉛含量不應超過 90 mg/kg。例外情況包括:
如果用於上述目的的表面塗層材料總鉛含量超過90毫克/公斤,容器上的顯示面板將包含類似的警告:「含有鉛,請勿應用於兒童或孕婦可觸及的表面」 。
汞
當依照符合良好實驗室規範的方法測試乾燥樣本時,鋪面材料的總汞含量不得超過 10 mg/kg。
根據某種方法測試時,應用於以下產品可觸及部分的可移除標籤、薄膜或類似材料或表面塗層的總鉛含量不得超過 90 毫克/公斤:家具、兒童產品、鉛筆和畫筆。
簡而言之,表面材料是有色或無色塗料或類似材料,其在施用於表面後乾燥形成固體膜,但不包括成為基材一部分的材料。
SOR/2016-193 表面塗層材料法規專門規定了有關保護公眾免受此類塗層材料侵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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