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的法規 (EU) 2016/426 廢除了 2009/142/EC 指令,並規範了有關氣體燃料燃燒裝置的原則。 本規定適用於裝置和設備。
就本條例而言,當滿足以下條件時,通常認為設備已使用:
法規 (EU) 2016/426 不適用於特殊設計的設備:
如果設計只是為了滿足特定操作或使用的特定需求,則該設備被視為專門設計的設備。
如果存在歐盟統一法規特別涵蓋的設備或設備,則法規 (EU) 2016/426 不適用於此類設備或設備。
該法規不影響根據 2009/28/EC、2010/31/EU 和 2012/27/EU 指令促進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採取措施提高建築物能源效率的義務。
就本條而言,“器具”一詞是指燃燒用於烹飪、製冷、空調、加熱、熱水生產、照明或洗滌的氣體燃料的器具,以及強制通風燃燒器和配備此類燃燒器的加熱體. 連接是指安全設備、控制設備或調節設備及其子組,設計用於安裝以形成設備。
只有在正常使用中符合本規定的設備才能投放市場並投入使用。
設備和設備必須滿足附件 I 中適用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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