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指令 2008/47/EC 進行測試

產品安全測試

根據指令 2008/47/EC 進行測試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的指令 2008/47/EC 對指令 75/324/EEC 進行了修訂,以接近歐盟國家關於氣霧劑分配器的法律規定,以符合技術進步。

根據指令 2008/47/EC 進行測試

所做的一些調整如下:

  • 如果氣溶膠推進劑包含指令中定義的易燃成分,但根據指令規定的標準,氣溶膠推進劑不被視為易燃或高度易燃,則其包含的易燃材料的數量以及內容物的易燃程度必須清楚標籤上註明。
  • 如果氣溶膠的內容物含有任何被歸類為易燃的成分,則氣溶膠被認為是易燃的。 易燃液體是指閃點不超過93度的液體。 可燃固體是指易燃或通過摩擦引起或有助於燃燒的固體或混合物。 可燃氣體是指與空氣在20度、標準壓力下可燃範圍的氣體或氣體混合物。

根據氣溶膠的化學燃燒熱和可燃成分的質量含量,氣溶膠被認為是不可燃、易燃或高度易燃的:

  • 如果氣溶膠含有 85% 或更多的易燃成分並且化學燃燒熱超過或等於 30 kJ/g,則它被歸類為高度易燃。
  • 如果氣溶膠含有 1% 或更少的可燃成分並且燃燒的化學熱小於 20 kJ/g,則它被歸類為不可燃。
  • 所有其他氣溶膠均需經過易燃性分類程序或被歸類為高度易燃。
  • 在易燃噴霧氣溶膠的情況下,根據化學燃燒熱和點火距離測試的結果進行分類:
  • 如果燃燒的化學熱小於 20 kJ/g,並且在 15-75 cm 的距離處發生著火,則氣溶膠被歸類為易燃,如果在 75 cm 或以上的距離處發生著火,則氣溶膠被歸類為高度易燃。
  • 如果燃燒的化學熱大於或等於 20 kJ/g,如果在 75 cm 或以上的距離處發生點火,則氣溶膠被歸類為高度易燃,否則為易燃。

我們的組織在為各行各業的企業提供的眾多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研究中,還以其訓練有素的專家人員和先進的技術設備提供 2008/47/EC 指令範圍內的測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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